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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事假期间,工资可以不发,可社保费用由谁来缴呢?
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林某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2017年7月,林某以小孩暑假无人照看为由,按公司规定请事假两个月,公司批准了林某的请假要求。

9月,林某按时上班,在次月发放工资时,发现公司在工资中扣除了两个月事假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1800多元。

林某认为,其请假是经过公司同意的,公司理应为其缴纳社保费用。公司则认为,林某未履行劳动义务,应由林某自行承担。

王某与公司协商未果,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返还从其工资中扣除的这1500余元。在仲裁委主持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承担了其事假期间社会保险费的个人部分400余元。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事假期间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应由谁来承担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对该案如何处理,由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4条、第8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员工离岗、请长假,但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只要劳动关系存在,用人单位就应不间断地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劳动者请事假,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但并没有相关规定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的法定义务。因此,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

另一种意见认为:林某请事假,是因本人原因造成的,应视为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林某未履行自己的劳动义务,亦无权享受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鉴于劳动法律法规对此情况未作详细规定,若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请事假期间社保费全部由本人承担,则该规章制度即可作为处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而小编偏向于第一种意见,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社保缴费是强制性规定,员工离岗、请长假,只要劳动关系存在,用人单位就应当不间断地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没有理由将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转嫁在员工身上。而由于事假不发工资,请事假员工个人支付的部分社保费用,单位可从他下月的工资中扣除。